113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正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㈡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