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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張志鵬於民國98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7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7月23日起至民國105年7月23日止,利息年息百分之7.88計付,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7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爰相對人張志鵬於民國99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6年9月29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88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7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合計新臺幣211,93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4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130元
張志鵬
自民國107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88
002
新臺幣86,805元
張志鵬
自民國107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130元
張志鵬
自民國107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為一期加計新台幣1,000元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86,805元
張志鵬
自民國107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每月為一期加計新台幣1,000元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