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志鵬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爰相對人張志鵬於民國98年7月23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7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7月23日起至民國105年7月23日止,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7.88計付,
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7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爰相對人張志鵬於民國99年9月29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06年9月29日止,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7.88計付,
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7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三)查相對人自請領
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合計新臺幣211,93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452號
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