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陳品妍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陳品妍
住所地在彰化縣北斗鎮,此有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