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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陳品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陳品妍住所地在彰化縣北斗鎮,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