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4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國介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國介發支付命令,
經查,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債務人陳國介之最新
戶籍謄本,債務人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戶籍謄本在卷
可證,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