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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任明軒 
債  務  人  鏵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譯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柒拾肆萬陸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800,000元
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8月30日止
左列利率
10%
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20%
2
4,200,000元
112年12月3日起至113年1月14日止
3.52%
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113年1月4日起至
113年7月3日止
左列利率
10%
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20%
3
324,000元
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8月30日止
左列利率
10%
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20%
4
328,854元
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8月30日止
左列利率
10%
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20%
5
171,108元
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8月30日止
左列利率
10%
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20%
6
756,000元
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8月30日止
左列利率
10%
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20%
7
767,325元
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8月30日止
左列利率
10%
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20%
8
399,251元
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8月30日止
左列利率
10%
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2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