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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盧炳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王孜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王孜涵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悉債務人王孜涵戶籍地址雲林縣麥寮鄉,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