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703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
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下同)1,580,000元?(台端
聲請狀已載明有領回40,000元,依據台端請求金額總計應為1,560,000元,則台端請求1,58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