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888號
張和珪
張麗玉
上列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件請求債務人二人為
連帶給付之
法律依據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
乃債務人二人因涉犯銀行法規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而債務人屬共同侵害債權人之權利,請求依
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之規定,就債權人之損害金額,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二、請釋明各債權人請求
損害賠償金額之數額分別為若干?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