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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9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張簡安庭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冠伶、陳綵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對於債務人陳冠伶、陳綵妮之請求聲明為何(聲請狀及補正狀之聲明意旨不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