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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9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張簡安庭
上列
債權人
與
債務人
陳冠伶、陳綵妮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對於債務人陳冠伶、陳綵妮之請求聲明為何(
聲請狀
及補正狀之聲明意旨不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