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975號
代 理 人 張簡安庭
陳綵妮
一、㈠債務人陳冠伶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㈡債務人陳冠伶、陳綵妮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補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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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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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