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權人鴻宇會計師事務所之商業登記資料(需載明鴻宇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或其他?及載明負責人為何人,以釋明李秀芳是否有權代表鴻宇會計師事務所提出
本件聲請。)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