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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蔡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更正原因如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