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617號
債 權 人 貝真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尊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
本件相對人為「尊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抑是「尊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第七
分公司」?若為前者,請提出相對人尊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後者,請提出對其請求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