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
債 權 人 均豪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潘思潔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台端所附郵政匯票,支付抬頭錯 誤,無法入帳國庫)
二、利息請求民國113年5月15日及
違約金請求之依據?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
兩造簽訂契約、借據或其他可資證明文 件)
三、債務人潘思潔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