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蔡秀香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十五之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