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治仁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聲明是否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92,377元,及其中89,174元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龍治水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