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8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龍治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柒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