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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凱薇
上列
債權
人與
債務人
陳珉萱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分期未給付是否已達分期總金額五分之一?並列表提出。
二、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即未再給付分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繳證明、充償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分期付款表格:
附表:
期數
預計還款日
當期應收款項
收款日
收款金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分期總額
已繳總額
剩餘總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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