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
蔡秋菊
林永盛
李史麗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債權人林永盛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亦是3,100,000元?(
聲請狀聲明事項請求3,100,000元,
惟所提出之契約明細,總繳金額為3,000,000元,兩者不一致)。
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負責人陳秋白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