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180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馮佳心(原名:馮䕒鎂)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
本件利息自民國99年1月2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提出之帳務明細,利息起算日為2010年9月23日,與本件聲請自99年1月23日起算,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
二、債務人馮佳心(原名:馮䕒鎂)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