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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奈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參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信用卡
32,884元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信用貸款
32,884元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9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