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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崇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違約金請求之起、訖日及計算方式(原聲請狀聲明意旨漏載違約金請求之訖日,且聲明意旨亦不明確)
二、債務人陳崇禮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