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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3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王定崗 
債  務  人  新喬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榮章 


債  務  人  林君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零柒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  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前已核算未受償
1
246,304元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216,722元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23,291元
自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利息:334元
4
493,172元
自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利息1,335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