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鎧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整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李鎧廷於民國102年6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㈡債務人
迄民國113年4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208,925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新臺幣2,095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新臺幣176,792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38元整),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76,792元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㈢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