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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29號

債  權  人  張貴萍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