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
代 理 人 陳榮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