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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30號
債 權
人 楊郁慧
上列
債權人
與
債務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