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530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元,」抑是「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請求正確金額。(台端於民國108年4月2日契約成立起至民國112年7月3日止,
按年繳實際期數為五期,依其請求金額應為:25,000元×5=125,000元,到期得請求金額: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