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540號
劉秀娥即黃承昊
一、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黃承昊(原名:黃農凱)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