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542號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仟元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