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61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
分公司
債 務 人 吳季恩 住○○市○○區○○里○○路000巷00 號三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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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