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634號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黃宇梵 住○○市○○區○○里○○路000巷0 號三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