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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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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債  權  人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  理  人  劉仲希 

債  務  人  潘文平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潘文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潘文平給付新臺幣55,968元,及自97年8月3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就此給付金額事件,前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7572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於聲請強制執行時換發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執字第58948號債權憑證,債權人就同一請求重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實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