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債 權 人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仲希
債 務 人 潘文平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潘文平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
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
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
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
裁判意旨
可資參照)。
二、
本件債權人請求
債務人潘文平給付新臺幣55,968元,及自97年8月3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權人就此給付金額事件,前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7572號
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於聲請
強制執行時換發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執字第58948號
債權憑證,債權人就同一請求重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實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