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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水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113年5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6,677元未清償(手續費2,780元、消費款23,925元、預借現金6,894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0,160元、已到期之利息2,018元及違約金9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