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87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藝錞
債 務 人 黃俊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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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3年5月23日起,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