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机建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