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
代 理 人 賴頤萱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何欽賢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按年息1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於
聲請狀載明遲延
期間利息
按年息14%計算,則自104年9月1日起利息按15%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何欽賢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