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896號
代 理 人 林首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