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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永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72,414元
113年6月17日
清償日
14.99%
002
147,719元
113年6月17日
清償日
9.99%
003
349,913元
113年6月17日
清償日
15.9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