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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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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鄭再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冠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聲請狀附表一、利息欄「新台幣6846元整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6,846元之意旨為何?
二、債務人李冠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