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98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鄭再添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冠豪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聲請狀附表一、利息欄「新台幣6846元整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6,846元之意旨為何?
二、債務人李冠豪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