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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信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期時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