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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彭大星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今井貴志,請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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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