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被
繼承人鄭音茂之南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分配書
所載分配股數「2」股是否記載錯誤(據提出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所示股數共計2000股,兩者不一致)
二、請提出被
繼承人鄭音茂之繼承人鄭惠翎、鄭美翎、鄭裕光之在台戶籍遷出前之
戶籍謄本,以釋明
渠等與被繼承人鄭音茂之親屬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