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吳清榮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
繼承人吳許月英之除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全體
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用印鑑章)及印鑑證明(申請印鑑證明之用途不得記載為
拋棄繼承);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
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