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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催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吳清榮即吳許月英之
繼承
人
上
聲請
人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繼承系統表
正本
。
二、被
繼承人
吳許月英之繼承人吳添裕似未聲明
拋棄繼承
,是
本件
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
遺產分割
協議書正本(蓋用印鑑章及印鑑證明,聲請人印鑑證明之用途不得記載為拋棄繼承);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