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催字第302號
上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
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
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六、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七、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正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