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482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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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王惠欣即王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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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48292號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
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民
分公司及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之集保、證券及薪資等債權;
惟查,第三人公司分別設立登記在高雄市鼓山區及新竹縣湖口鄉,有集保查詢報表及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分別屬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依法應裁定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再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執行,
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