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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7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7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
            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昭伶  
           住106住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33號8樓            
債 務 人 杜芊嬅  住○○市○○區○○路00號14樓之1(戶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330元,經本院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8月26日送達,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此均有送達證書、本院執行處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