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3/15-3/17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3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544號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鄭紹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紹均所有對於第三人一誠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路加油站之薪資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登記地址所在地在新竹縣湖口鄉,有聲請人提出之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