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5339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杜璟錞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之存款債權,
惟該第三人銀行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台中市西屯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
聲請狀及本院依職權核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本件
核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